裁判文书详情

司某某与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司某某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归还生活物品、支付现金50050元,执行费75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判决确定的生活物品及支付执行款1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夏*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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