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