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贺民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应由被执行人王*某按月支付婚生子王*抚养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贺兰县人民法院从中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2013)贺民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贺民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