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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