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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