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与被告黄*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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