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熊**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婚生子熊某乙由申请执行人熊**抚养,被执行人张*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自判决生效之月起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的抚养费72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7250元。申请执行人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根据民事判决书载明的住址对被执行人张*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后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其现在外地打工,张*的具体下落自己也不知道。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张*的具体下落,经本院合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5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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