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某某诉被告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巴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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