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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某某与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某某诉被告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巴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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