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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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