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武某某申请执行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某某为乌兰县**育服务中心正式职工,我院对其工资进行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乌执字第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