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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德某某诉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德某某诉被告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德某某,被告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德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自由恋爱结

婚,2014年3月生育二孩(双胞胎),孩子出生之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应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多次离家出走对家庭及两个年幼的孩子不管不问,被告回其玉树的家中长期居住,从2014年年底至今被告在家的时间累计不到三个月,被告即便回来了除了吃饭之外大部分时间也居住在安和小区的公租房中,之前我们和父母共同居住,我因俩孩子年幼无人照看居住在父母家,由父母照顾,被告和我一直过着分居的生活,被告对家庭和俩孩子不负任何责任,还无端猜忌我,怀疑俩孩子不是他的孩子,逼着我写下俩个孩子不是他的孩子的字据。被告从来不考虑出去就业养家,也不让我出去挣钱养家。他长期不回家时我多次打电话劝他回家好好过日子,他置之不理,现在我们的感情完全破裂,婚姻也名存实亡,为了维护我和俩孩子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民政局经两次调解都未能达成协议,所以我只有求助于法律,请求贵院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请求判令:1、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要求俩孩子(长**某某,长子索某某,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尕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一个孩子或者俩个孩子都由被告来抚养。去玉树的原因是原告把家里的钥匙拿走了,我在这边没有亲戚朋友,去原告的姥爷家居住了几天后没地方居住,就去了玉树老家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德某某与被告尕某某2013年6月开始同居,于2013年10月9日在刚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孩子,长女索某某,长子索某某。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进行争吵,于2014年8月底分居至今。原告具有固定职业,是旅游公司导游,被告尕某某为个体工商户,没有固定的居住地及营业地点。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辩称,原告提供的刚察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索某某、索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尕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被告均同意离婚。长女索某某、长子索某某均未满2周岁,原告德某某有固定职业、稳定的收入,有利于孩子索某某、索某某的健康成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德某某与被告尕某某的婚姻关系;

婚生女索某某,婚生子索某某由原告德某某

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尕某某每月对两个孩子均享有一次探视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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