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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某某与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某与被告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才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才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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