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某与被告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才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才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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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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