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以原、被告现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原告德某某诉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李*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刘*甲与刘*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