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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