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2015)茫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刘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及对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