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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某某诉称:2009年1月30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9月,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5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盛某某。自领取结婚证后被告及其家人向原告索要陪嫁现金,自此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有时还殴打原告,被告的父母亲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不带孙子。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女,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盛*辩称: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为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0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9月13日,原被告在临泽县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2012年5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盛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的隔阂日益加深,后导致原告对被告也产生怨恨,常发生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而成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法庭的原被告登记结婚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原告和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和谅解对方在性格或者爱好方面与自己的差异,夫妻之间尤其要相互信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也生育了子女,原告因婆媳关系紧张而与被告产生矛盾,该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尚有维持的可能性。且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完全破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余某某要求与被告盛*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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