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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薛**、被告高*及委托代理人高*甲、高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打工认识,2014年8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原告稍一过问,被告便殴打原告。2015年9月,被告再次借机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受伤,原告离家外出。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的时间属实,原被告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被告并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经常殴打原告。2015年4月,双方因琐事发生过口角,但没有殴打原告。2015年9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打工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15年9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复印件一份,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两份、照片三张、购物小票六份、结婚光盘一张、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回单)四份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原被告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加强交流、妥善沟通,是能够化解夫妻间矛盾的。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也没有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为维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应给予双方创建和谐稳定家庭生活的机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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