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97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