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的送达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因被告兰*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交纳公告费,导致无法送达应诉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虽提供了被告兰*的送达地址,但被告不在该处居住,原告既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又不交纳告费,法院无法查明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