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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马**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原告父亲患有严重的关节炎、骨质增生等疾病,不能劳动,又因家中没有儿子,父母为了防老和家产,招被告为上门女婿,在原告家中结婚,两年来被告除了在家中种地和秋收外平时在外打工,从今年开始被告态度大变,在外打工不回家,不打电话,不联系,回来之后经常吵架,打了原告三次,手段残忍,一次比一次严重。2015年10月12日晚,在原告二姑家将原告打伤,连饭都吃不成,还威胁原告要弄死原告及其家人的话,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向法庭递交在都兰县察苏镇登记的结婚证正本两本,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2、协议一份证明,被告系原告家入赘的女婿。

3、原告向法庭递交都兰县蒙藏医院疾病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父亲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

4、原告向法庭递交照片7张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5、原告向法庭递交青海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一份、欠条三份共计欠款45250元,证明原告家庭困难。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愿意改掉以前的毛病。不知道家中有欠款和贷款,原告没给被告说过。被告每年到外打工,所挣的钱都给了原告父亲,合计两次共给原告父亲35000元。

被告未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

法庭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2、3、4、5项证据有异议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家中无子加上父母疾病缠身,故将被告入赘至原告家中,于2013年1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4月9日在都兰县察苏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被告对原告进行多次殴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紧张,难以共同生活。经法庭调解,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占云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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