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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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