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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