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周诉被告领生岩离婚纠纷一中,原告米*周于2015年12月9日以经双方亲朋好友劝解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周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米**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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