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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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