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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达成离婚协议,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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