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达成离婚协议,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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