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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妥*甲离婚纠纷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妥*甲之女婚生女妥*乙现不在本辖区,且无法查找其下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未执行款项待被执行人履行条件成就时,本院将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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