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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塔**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被告塔**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塔**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撤销尖扎县民政局、尖扎县昂拉乡人民政府颁发的632322202-2014-10号结婚证,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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