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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