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某与被告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才某某以私下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才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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