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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某某与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和好不再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多某某以原、被告自行和好不再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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