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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宁某某不服贵南县人民法院(208)贵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纠纷中,因上诉人宁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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