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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喇某某与被上诉人索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喇某某与索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喇某某以愿意服从原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喇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喇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上诉人喇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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