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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蔺某某以与被告马*某某已和好为由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蔺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蔺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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