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蔺某某以与被告马*某某已和好为由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蔺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蔺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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