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久某某与上诉人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久某某与南某某均不服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14)共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久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孟**,上诉人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上诉人久某某与上诉人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的制作和补正裁定的送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14)共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南某某300元、退还上诉人久某某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