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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