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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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