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和好,故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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