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佴*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佴*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