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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保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诉称,2007年4月,原告与被告在云南上大学时相识,原告不顾家人的反对坚持与被告交往。2008年11月双方在云南订婚,2009年6月15日在盐池Y登记结婚,2012年1月7日婚生女王某甲出生。婚后感情尚可,原告从遥远的云南嫁到宁夏,一门心思和被告过日子,婚后生活虽然清苦,但是两人相互支持鼓励,生活也过得比较惬意,公公婆婆也和原告相处的非常融洽。从原告怀孕生子之后,原告发现被告渐渐也有了变化,尤其是在2013年5月份,公司外派至河北**X公司综合办公室工作后,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假期回来后原告发现被告身上有吻痕淤青,问及原因,被告说是洗澡导致。原告回云南探亲回家后发现家中有女人生活过的痕迹。原告想去探望被告,被告连住址都不告知。后原告去过一次,被告非常冷漠且对原告的到来明显不欢迎。种种痕迹均表明被告已经有了外遇,但是原告一直隐忍不说,就是想让被告自己回头,不要伤害孩子及老人,但是被告却一错再错。2014年春节,在被告盐池老家,原告电话要求被告的情人不要再缠着被告,被告已经有家室,被告的情人在电话中告知其已经怀上被告的孩子,要求原告腾位置,辱骂原告连自己的男人都管不住。被告当着家人的面殴打原告将手机抢走,直接打电话安慰其情人不要伤心。2015年5月3日16时左右,原告接到一个女人的电话,电话中传来婴孩的哭声。晚上原告回到家中多次电话追问被告要求如实说明与那个女人的关系,被告承认已经和情人生育一个女儿,现11个月,每个月会给对方3000元的生活费用。2015年5月4日,被告的情人及家人要求被告将孩子带走,双方发生冲突,被告将孩子带回银川,被告的情人报警后,被告又将孩子送回给情人。被告违背《婚姻法》夫妻应当忠诚的义务,已经对原告的心理和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其所谓的道歉和保证仅仅是想暂时将原告安抚,对自己的所作所为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没有丝毫的愧疚心理。原告认为由于自己的软弱和好面子,一次又一次的原谅被告,才造成今天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还累及父母亲朋。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精神抚慰金8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原告与被告在云南上大学时相识,2008年11月双方在云南订婚,2009年6月15日在盐池Y登记结婚,2012年1月7日生育一女名王**。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在2013年5月份,公司外派至被告河北**X公司综合办公室工作后,被告即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后与该女子生育一个孩子。2015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书写保证书一份,载明:“本人保证以后绝不再会发生婚外情,如再发生净身出名门。以后坚决好好爱媳妇,以身作则。如果做不到,房子、孩子都归姜*所有,按此协议执行。”此后,被告依然未和该女子断绝来往。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于2009年7月购置位于银川市金凤区Z室住房一套,面积113.32平米,其中首付12万元,贷款27万元,截止2015年8月3日还款本息74496.99元,尚余205200元贷款未还,现原告陈述该房市价50万元。2015年4月购置车号为F轿车一辆(旧),价值4万元。婚后还购置方太抽油烟机一台、西门子冰箱一台、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美的电风扇一台、苏泊尔电磁炉一台、浴霸两个、掌上明珠布艺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玻璃茶几一个、五门衣柜一个、一点八米双人床一个、床垫一个、床头柜两个、掌上明珠餐桌一个外带六把椅子、鞋柜一个、电脑桌一个、三门衣柜一个、两米双人床一个、床垫及两个床头柜、榻榻米一个、挂烫机一个、微波炉一台、茶台一个;截止2015年12月28日,户名为姜*的股票账户股票市值5742元,现金余额690.0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当庭提交的结婚证、银川市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单、工商银行贷款查询单、被告日记、通话录音、保证书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相识,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但因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对原告不忠诚,与她人同居且育有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王某甲,原告主张抚养并无不妥,故孩子由原告抚养,根据被告的收入,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成年。鉴于孩子由原告抚养,房屋及家具电器等归原告所有,汽车归被告所有。考虑房屋等财产和汽车之间的差价,原告应给付被告5万元的财产补偿。因房屋归原告所有,附属于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有配偶与她人同居,且育有孩子,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情感上的痛苦,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5万元。被告支付原告的抚慰金与原告给付被告的财产补偿相抵后,互相不再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姜*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甲(2012年1月7日出生),由原告姜*抚养,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被告王某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由原、被告双方商定;

三、双方衣物自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Z室住房一套及室内电器、家具归原告姜*所有;F轿车一辆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四、户名为姜*的股票账户(截止2015年12月28日股票市值5742元,现金余额690.06元),由原告姜*持有;银川市金凤区Z室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由原告姜*负责偿还;

五、原告姜*给付被告王某某财产补偿款5万元,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姜*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互抵后双方相互不再支付。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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