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故原告赵*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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