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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本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于2002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6日婚生子王*乙出生。双方因购买房屋、车辆欠款25万元。被告整日忙于工作,疏于与家庭成员交流,双方感情基础不够牢固,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情逐渐消退。原告认为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王*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姚*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9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5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王*乙。原告认为被告整天以工作忙碌为由,对家庭不管不顾,甚至有时还撒谎,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核实,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尚不存在上述情形,相反,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姻基础较好。因被告工作忙碌等原因导致双方缺乏交流,产生了一些矛盾,但不足以达到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当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和信任,及时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夫妻及家庭关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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