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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6月初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各自带着一个孩子组成了新家庭。2015年8月30日,被告无缘无故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经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被诊断为重度脑震荡、腰部扭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孩子各自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打骂原告是因原告不尽义务所致,现被告已经认识到错误,书面保证以后不再打骂原告,希望法院调解劝和,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8月30日,被告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致原告身体损伤。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登记证明等附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础。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均系自愿再婚,应珍惜婚姻家庭生活,现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但已认识到错误,并书面保证以后不再打骂原告,希望调解劝和,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理解,互敬互爱,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尚有和好可能。本院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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