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称已与被告和好,故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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