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周**与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65875元(含执行费875元),未执行标的6587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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