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袁*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佴*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甲诉黄*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