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欲协商处理,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袁*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佴*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甲诉黄*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