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赵*与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陶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王*与张*离婚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杨*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杜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