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范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陶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王某某与纳*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王*与张*离婚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郭虎离婚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