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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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