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祝*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祝*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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