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负担。财产分割费750元,退还原告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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