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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